《此间的少年》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判赔偿188万元 -

来源:爱看影院iktv8人气:963更新:2025-09-11 16:49:22

最新消息显示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“同人作品案”作出终审裁决,确认被告方的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。

《此间的少年》

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就备受关注的"同人作品案"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《此间的少年》作者的侵权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。判决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,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,其中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与北京精典博维公司需对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。

案件始于2015年,查良镛(金庸)发现其四部经典作品《射雕英雄传》《天龙八部》《笑傲江湖》《神雕侠侣》中的人物名称、关系及情节被《此间的少年》作者杨某大量借鉴。该书以"江南"为笔名发表,由上述出版公司负责发行,造成广泛传播。查良镛主张杨某不仅存在抄袭行为,更通过篡改人物形象和利用原著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一审判决后,各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。在查良镛去世后,其遗产执行人林某怡作为上诉人继续参与诉讼。争议焦点集中于同人作品中的人物名称、关系等元素是否构成侵权。法院经审理确认,《此间的少年》虽在情节表达上与原著存在差异,但60多人物群像的构建方式体现了查良镛的创作选择,属于受保护的"表达"范畴。

判决指出,杨某的创作存在抄袭行为,需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。但鉴于该书与原著分属不同文学类别且读者群体有所区分,法院未判决停止出版发行,转而要求再版时向原著权利人支付版税收入30%的经济补偿。同时认定出版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,构成帮助侵权。

最新资讯


统计代码